•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3396687868
    宁波离婚律师

    分析假冒化妆品如何处罚——离婚知识

    当前位置 : 首页 > 离婚知识

    分析假冒化妆品如何处罚——离婚知识

    * 来源 : * 作者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 刑法第1百4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十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十万元以上不满5十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十万元以上不满2百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百万元以上的,处十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百4十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十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 假冒伪劣产品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了1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1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1些地区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有些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 关于假冒化妆品处罚的内容想要详细了解并给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线询问律师之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