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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离婚律师——论述股权转让遵循怎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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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离婚律师——论述股权转让遵循怎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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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权转让的标准1、合同生效转移说。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股权转移,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要受合同约束,全面履行合同是必然义务,那么股权随着合同生效自然转移是应有之意。2、通知转移说。该观点认为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定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仅需履行向公司通知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即可引发股权的转移。3、股权实际交付说。认为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两方面的内容。2者共同构成股权转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完成了2者的让渡,股权方能移转。4、工商股东变更登记转移说。股权作为1种准物权性质的权利,与专利权等无形权利的转让相类似,其转让也须经工商登记才能生效。且工商登记是1种对权利的官方记载和公示,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有必要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界定标准,这样能更好减少纠纷的发生。其法律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受让人直接支付出让人已缴付公司的出资额,不必再向公司重新入资,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成为公司股东。5、股东名册变更记载转移说。该说以现行的法律为依据认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依照本法第7十2条、第7十3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同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照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这明确了股东名册的确定效力和推定效力。公司只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准。这也表明,股权转让从变更股东名册时开始对公司生效。2、股权与股份的转让有哪些规则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十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以上就是我国有关于股权与股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股权股份转让规则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可以看出来对于股权股份,我国的法律较为重视,规定也就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