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
二审中调解的一些特殊情形:调解先行+审级利益保护
(1)一审“漏判”时的调解: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例】个体工商户刘某承包了一个鱼塘,经营垂钓等“农家乐”项目,后因附近的F化工厂违规排放污水,导致刘某鱼塘中价值8万元的鱼苗全部死亡,并导致其他“农家乐”项目也因此关张。刘某将F化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1万元,并立即拆除安装在其鱼湖附近的排污口。一审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决F工厂赔偿刘某 11万元,但对于要求拆除排污口的诉讼请求未予处理。此时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对该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一审“漏人”时的调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例】二审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上诉案时,发现一审判决遗漏另一继承人甲。此时甲属于本案的共同原告,出现漏人的情形时,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不列甲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
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 二审中的特殊调解
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电第二重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提示,在“漏人”和“漏判”的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审级利益。